宅基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一)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5、《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
6、《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7、《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土〔籍〕字〔1995〕第26号)
8、《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
9、《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
10、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11、《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97号)
12、《关于切实维护华侨在农村的宅基地权益的若干意见》(粤侨办〔2011〕3号)
13、《关于加快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地籍发〔2009〕第176号)
14、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国土资地籍发〔2011〕191号)
15、其他相关规定
(二)所需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乡村)村民用地建房申请书》(原件1份);
3、《广东省乡村建设用地规划申请书》(原件1份)(注:凡在1999年1月1日后批准建房的须提交此件);
4、地籍测量宗地图(原件2份及光盘);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6、委托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属于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应公证。公证文书效力参照《关于办理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房屋产权事宜中如何确认公证文书效力的通知》((89)司发公字第024号)的要求办理。
备注:凡提交的影印件资料需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核对章(均用不少于A4的纸张复印);如地址发生变更的需提交变更证明。
(三)审批程序
1、土地登记申请;2、地籍调查;3、权属审核;4、注册登记;5、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四)收费项目
证书工本费5元。
收费依据:粤价[2002]116号。
(五)承诺时间
8个工作日。
(六)、受理窗口、咨询电话:
房地产所在地的国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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