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宅基地变更登记
(一)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5、《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
6、《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7、《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土〔籍〕字〔1995〕第26号)
8、《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
9、《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
10、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11、《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97号)
12、《关于切实维护华侨在农村的宅基地权益的若干意见》(粤侨办〔2011〕3号)
13、《关于加快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地籍发〔2009〕第176号)
14、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国土资地籍发〔2011〕191号)
15、其他相关规定
(二)所需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1份);
3、如已领取房地产证须提交房产证复印件及房屋权属档案验证证明原件1份;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件1份);
5、地籍测量宗地图(原件2份、光盘);
下列情况,应提交资料:
1、属地址变更的须提交更改地址文件证明;
2、属土地使用者名称变更的须提交村委、户籍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3、属继承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须提交继承公证书、法律规定的完税费或者减免税费的凭证;
4、属集体土地转让(指农村房屋转让,土地随之转让)。
(1)提交《集体土地使用权房产(土地)转让权属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
(2)提交买卖双方身份证及买方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
(3)《房屋协议书》或《公证书》(原件1份)
A:买卖双方非亲属关系的须提交由国土所监签的《房屋协议书》,;
B:买卖双方属亲属关系的须提交《公证书》;
(4)法律规定的完税费或者减免税费的凭证;
(5)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备注:A:买方的户籍必须是房屋所在地本村户口,且在该村没有其他宅基地登记;B:买方须年满结婚年龄;C:转让的宅基地地上须有建筑物,方可办理。]
6、委托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属于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应公证。公证文书效力参照《关于办理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房屋产权事宜中如何确认公证文书效力的通知》((89)司发公字第024号)的要求办理。
备注:
(1)凡提交的影印件资料需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核对章(均用不少于A4的纸张复印);如地址发生变更的需提交变更证明。
(三)审批程序
1、土地登记申请;2、地籍调查;3、权属审核;4、注册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四)收费项目
证书工本费5元。
收费依据:[粤价[2002]116号。
(五)承诺时间
8个工作日。
(六)、受理窗口、咨询电话:
受理窗口:房地产所在地的国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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